诈骗罪案
委托人:被告人家属张生
【案情简介】
张某被指控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其家属找到余丹霞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余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及及案件进展,为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佛山市高明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该诈骗团伙首先通过虚假的肝病医学研究院等网站骗取全国各地患者的姓名、电话、地址、病情等个人信息,之后由张某将收集到的患者个人信息整理后交由组长派发给话务员,由话务员谎称自己是医学专家或医生,用来电归属地显示为背景的电话与魂者联系,通过夸大病情,质疑否定患者之前的治疗方案,提出赠送治疗仪器,诈骗患者购买药品,之后话务员变填写订购表交给组长,再由组长交张某通过快递才用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取患者钱财,在患者首次购买治疗仪和药物后,由话务员继续跟踪联系患者,继续诱骗患者高价购药,直至患者发现被骗为止。经鉴定,该诈骗团伙销售的治疗仪适用于颈椎病等的辅助治疗,销售的药物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保健食品,该团伙共诈骗得手日博靠谱么人民币107968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等触犯诈骗罪,但张某在犯罪团伙中担任财务,负责团伙的日常开支、数据统计、患者资料、发放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张某辩护人余丹霞律师提出:该诈骗团伙由六个股东建立并管理,一公司化运营,股东除出钱外,还管理犯罪团伙,大量招聘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监督工作,以上内容张某都没有参与,张某只担任财务的小部分工作,包括与物流公司对单,制作工资单,代发工资等。张某只收取固定工资,没有分红,且固定工资也比其他的六名股东低,张某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也没有参与提成或分红,所以本案的诈骗金额不应作为对张某量刑的因素考虑。张某在本案中至从事琐碎的工作,无直接参与诈骗,其犯罪主观恶性比留个股东及话务员要小。综上,请法院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虚构事实,是被害人给予错误的认识而订购货物并支付购物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犯罪所得总金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所得总金额虽缺乏部分被害人的陈述,但根据发货统计登记表、订购表、物流公司的汇款明细统计表及返款明细表等书证,再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涉案部分被害人的陈述,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本案团伙工诈骗得手人民币1079683元。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仍然担任重要职位,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应对其工作期间整个诈骗犯罪所得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张某犯诈骗罪,且与其与十五人构成共同犯罪,因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余律师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罪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余丹霞律师为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并提出以下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张某是该犯罪集团的文员兼财务,工作琐碎被动,不知道也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环节,主观恶性小,且无担任重要职位,不应对整个诈骗团伙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且系初犯、偶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同时,余律师申请法院到公安机关处调查同案犯吴某的供述证明张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法院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1、张某虽不是股东,但明知该团伙成员诈骗,仍配合传输患者资料,处理整个诈骗团伙的快递发货业务,计算各团伙成员应发工资与提成,亦应对其工作期间整个诈骗团伙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2、因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因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对张某的判决。
【余丹霞日博网址点评】
劳动者被骗进入犯罪团伙工作,当发现不妥时应当考虑离职,不能抱有侥幸心态,否则容易误入歧途,牵连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