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经一、二审,在律师帮助下被告人被判缓刑
案号:(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840号 (2016)粤06刑终259号
委托人:林先生
案件简介:2015年12月23日林女士、林先生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提起公诉。其家属找到余律师、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余律师、黄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积极收集证据。经过努力,案子历经一、二审,法庭最终判决林女士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林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女士、林先生等人自2013年11月份开始,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北海明珠北路一巷奇*小食店使用明矾、苏打粉等食品添加剂生产油条,用以批发和零售。
2014年12月22日1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奇*小食店进行检查,现场起获成品油条及明矾、苏打粉等食品添加剂,公安民警还从极*源早餐店现场起获尚未售出的30条油条。
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从奇*小食店起获成品油条铝残留量为974mg/kg,从极*源早餐店起获的成品油条铝残留量为446mg/kg。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女士、林先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日博靠谱么其刑事责任。一审对二人均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辩护律师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提出被告存在认罪态度等从轻处罚情节,而且有悔罪表现。二审法院认定二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判决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女士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林先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的明矾、苏打粉等物品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对上诉人林女士、林先生的定罪部分及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对上诉人林女士、林先生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林女士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上诉人林先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上诉人林女士、林先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解析】
1、林女士、林先生使用明矾、苏打粉等食品添加剂生产油条的行为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所以,法院经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二者宣告缓刑。
3、同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所以二审作出禁止上诉人林女士、林先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